3-06-2011
卓新論壇:政府資訊公開與採訪權
時間:3/11(週五) 09:50~12:00
地點:台大新聞所
聯絡人:張春炎(raingnome@hotmail.com 02-33225551)
報名方式:請將姓名、學校系級或服務單位寄到
卓越新聞獎基金會信箱:feja@ms75.hinet.net


「人民有知的權利」這句話,連三歲小孩也能朗朗上口,因為這不但是民主社會的全民共識,也是民主的核心價值。此一「知的權利」特別關係到一般社會大眾在面對擁有很大權力的政府機關時,是否可以免於資訊不對等的困境。
  為了讓人民能充分享有「知的權利」,各民主社會經歷長遠歷史,建立了若干的制度。其中與傳播領域密不可分的,一為新聞自由,二為政府資訊公開。兩個制度互為表裡,旨在讓重要資訊得以經由媒體專業報導,以公開、透明的方式傳遞給公眾,進而促進民眾瞭解、監督以及共同參與公共事務。
  然而,理想與現實總是存在落差。新聞媒體不夠專業、政府不願將所作所為攤在陽光下供大眾檢視,都會折損這個「知的權利」。
  我國的「政府資訊公開法」於2005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,雖明白確立法治應保障人民知的權利,要求各級機關應該秉持「資訊共享」及「施政公開」的理念,主動對全國人民公開政府資訊,但法條中卻仍出現許\多相互矛盾、扞格的限制性文字。例如:資公法第六條明文指出,凡「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、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,以主動公開為原則,並應事實為之」,然而在18條卻明列九項限制且定義範圍模糊,其中第1項第3款訂定「政府機關做成意思決定前,內部單位之擬稿和其他準備作業」被列為得限制資訊公開之條文。然而。然而依據該法的精神,則上述的限制條文,事實上忽略了,在政府機關將「意思決定」做成之基礎事實時,仍應公開或提供。
  延續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基本精神,相對於立法所強調的檔案公開,新聞採訪所經常面對的正在發生、進行中的措施,凡與公眾利益相關者,也必須公開。但目前政府相關單位在這個部分,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。
  我們不難舉出許\多讓人憶猶新的例子:2007年自由時報環境記者周富美,被環保署要求離開環評會會,採訪權遭剝奪;2010年大埔農地事件,苗栗縣政府人員阻擋記者採訪;2011年初,新聞局召開公視法公聽會,要求現場不准攝影,公民記者好奇寶寶為此直接提告新聞局。這些都是讓人遺憾的實例,不僅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精神,限縮媒體,形同更間接剝奪人民知的權利。
  為了固守目前已經爭取到具體制度保障,並加強其防護力,本次卓新論壇特別以「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採訪權」為題,邀集專家學者、專業記者、獨立媒體人和公民記者共同討論:
1.政府資訊公開法制訂至今,有真正落實嗎?法的本身是否仍有不足與矛盾?
2.在採訪實務的過程中,記者採訪政府相關部門,經常面臨什麼樣的資訊不公開問題?如何改變這種狀況?
3.當公民記者越來越成為有力的新聞資訊提供者,在實際採訪時,專業記者與公民記者在面對政府機關時,經驗到什麼樣不同的差別待遇?或共同問題?各自又如何克服?
4.專業記者團體可以扮演專業者與國家協商、斡旋的中介角色嗎?

會議議程與會場地點請見附檔